[摘要]: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涉及到转化前的犯罪行为和转化后行为和转化的条件。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确属难点,争议也颇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庭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2000年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如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法庭教育已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普遍运用,成为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
一、增设法庭教育程序的意义
一、增设法庭教育程序的意义
初犯、偶犯不宜写在判决书中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的刑事法律文书中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等等一类的叙述。笔者认为,该表述提法并不妥当,而应代之以列举所确认的酌定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浅议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一、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方式。
上述定义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的刑罚执行方式。
上述定义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诉讼是证据的搏击,刑事诉讼程序一经启动,从始到终都要围绕证据而运作。对刑事非法证据如何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在证据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在我国的立法尚处起步阶段,本文试就如何建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理论上的探讨。[关键词]:非法证据
对公诉人变更公诉意见的确认及其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法庭揭露被告人犯罪,指出犯罪事实和情节,说明起诉理由,提请法庭依法审理裁判等诉讼活动。首先,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采用起诉书的形式,简明扼要地提起控诉,然后依法指派检察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法庭上围绕公诉机关起诉的宗旨,进一步说明公诉意见,以达全面阐述公诉主张之目的。从而引发了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下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一系列刑事庭审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