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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是针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在宣判时作出的宣告刑。缓刑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实践中,对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起着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缓刑也是一把双刃剑,适用不当,则社会和个人将双受其害。因此,正确适用缓刑,对稳定社会,防止犯罪,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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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确定

证据规则是近年来日益受到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只有短短的8条,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近年来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远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研究显得迫切和需要。本文拟就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我国确定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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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例一
2004年6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泰顺县泗溪镇新综合市场附近与林某等4人相遇。因琐事纠纷,林某等人向李某约定往泗溪镇南溪隘门打架,被告人李某未到约定地点。当日晚23时许,林某等人与李某在泰顺县泗溪镇永安东路一废品收购站附近相遇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用事先随身携带的西瓜刀砍了林某数刀致其轻伤。①
例二、被告人吴某,河南省柘城县人。
被告人王某,江西省临川市人。
被告人唐某,江西省广昌县人。
被告人吴某某,河南省柘城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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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种类。现行刑法第三十四条将罚金规定为附加刑,除可附加适用外,亦可独立适用。在世界各国刑法中,罚金刑是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罚金刑执行就成为司法工作者比较关注的问题。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与其他刑罚种类一样,担载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共同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亦具有刑罚不可避免性的特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难以得到实际执行却日渐成为普遍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院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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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量刑统一和自由裁量权

《刑法》共计四百五十二条,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规定了犯罪、刑罚、量刑情节、罪名及量刑幅度,是建国以来至今最完备的刑法典。理论上讲,《刑法》的可操作性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更胜一筹,从而避免司法中的随意性,不至出现对刑事裁判的结果发生就定性对或错、量刑高或低的争论和质疑。但是,现实生活中对法官裁判的争论和质疑是己经客观存在的事实,且激烈程度逐年上升,刘涌案和宝马车肇事案是最为明显的例证。笔者认为,对裁判的争论和质疑实际上就是社会群体或个体对刑事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在认识上出现了分歧,即认识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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