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此种规定,近年来遭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设置的这一要件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有人提出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从本质上来讲,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受贿人之所以有条件收受贿赂,是由于他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问题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
如何认定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新刑法确立了立功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五条又将立功的表现具体化,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立功提供了指导。但在理解上仍时有歧义,这其中争议最多的当属对先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认定。笔者不避浅漏,愿以本文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参与探讨。
一、对“协助”的理解
一、对“协助”的理解
要严格把握存疑不诉与绝对不诉的界限
存疑不诉实行以来,对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久拖不决的现象,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对一些存疑不诉案件的分析,发现在掌握存疑不诉的条件上,存在把握不严的现象,有些本来应该是绝对不诉的案件,也当作存疑不诉了结,混淆了存疑不诉与绝对不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