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该家属应单独构成受贿罪。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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