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16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防止其高级经营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国家的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该罪名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审判实践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对于犯罪主体的范围,各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做法各异,甚至出现相同身份的主体在不同地区存在有罪、无罪两种截然相反判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笔者试就该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阅读更多

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阅读更多

就毒品概念的界定与《毒品学》作者商榷

近日阅读了魏玉芝同志主编的《毒品学》,颇有收获,这无疑对我们今后戒毒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该书写道:“毒品是对机体具有依赖性的物质。它包括被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包括尚未被管制的烟、酒及挥发性溶剂等” [1],而且把烟酒等物质列入《毒品学》的第八章加以叙述。也就是说,作者认为:凡能使人成瘾的物质,不论其被管制与否,都可称之为毒品。我们对该书作者的这一观点不敢苟同,特与作者作一商榷。我们拟从以下几点来阐明我们的观点:

阅读更多

规劝同案犯自首应视为立功

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尚未归案的其他同案犯投案自首,同案犯在其规劝下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对该犯罪分子这一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阅读更多

非法经营罪实务问题研究

本文试从实务角度简要谈谈影响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与同仁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以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而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类犯罪相区别,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