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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法治化

2004年4月4日,人民法院报三版刊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玫、徐斌《强制收治“精神病人”惹祸端》的文章,作者关于“精神治疗机构不具有实施强制治疗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时,将“精神中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因归结为“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中存在偏差”,则过于表面化。笔者认为,对公民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避免惹此祸端的根本出路应当是将强制性医疗程序法治化。就此问题,笔者拟提出如下构想,以供立法参考:
一、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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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宜设定为三种用途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立法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不宜设定为三种用途。
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种情况并无危害性大小之分,规定为不同的定罪条件(如后者需要“超过三个月未还”)没有实质性意义,在归还的可能性上也无明显区分。再者,赃款的去向不应成为定罪的根据,而只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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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盘问的相关法律问题

所谓盘问,是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盘查和询问。盘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行为和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由于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因此,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盘问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往往容易忽视,本文对此作简要论述,以期对盘问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关于盘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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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的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问题

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历史可谓悠久。但金融业,作为一个产业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则是从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才得以确立。我国的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才成为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业。但众所周知,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调控等方面虽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同时又是风险很大的行业,除了正常的经营性的风险之外,还会受到金融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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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应有例外

我国刑法规定,犯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这就是说在没有被害人告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并不能主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财物,也包括公有财物,对侵犯私人财物的,被害人会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告诉权,然而当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财物(如埋藏物),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时,由谁行使告诉权就成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去告诉,如果此时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势必使应归国家所有的这一部分财物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最终导致国家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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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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