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4日,人民法院报三版刊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玫、徐斌《强制收治“精神病人”惹祸端》的文章,作者关于“精神治疗机构不具有实施强制治疗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总结问题产生的原因时,将“精神中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因归结为“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中存在偏差”,则过于表面化。笔者认为,对公民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避免惹此祸端的根本出路应当是将强制性医疗程序法治化。就此问题,笔者拟提出如下构想,以供立法参考:
一、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条件
一、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