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中,经常遇到其既遂形态是否属于危险犯、主观要件能否采纳“严格责任”及其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到能否准确认定与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而有必要加以认真探讨。
一、是否属于危险犯问题
在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应将危害后果作为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应属于危险犯。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违反国家环境立法的有关规定,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因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公私财产或人身伤亡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则属于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是否属于危险犯问题
在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应将危害后果作为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应属于危险犯。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违反国家环境立法的有关规定,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因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公私财产或人身伤亡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则属于加重处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