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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拐卖妇女儿童既遂与未遂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依照该条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适用刑罚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均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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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提出诉讼的必要性

据调查,我国改革开放后,国有资产每年以5%的速度在流失,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每年约有1000亿元的国有资产遭遇流失,每天将近3亿元。这些流失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的人为损失。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是管理过程中。有些企业管理者把国企资产当作“公共绿地”,变相侵占,私自捐赠、出借或随意担保,在混管乱用中使资产流失。有些企业经营者以发奖金或搞福利为名,将国有资产分配给个人,使国有资产成为个人财产,如广东曾出现过某国有公司将4000万国有资产个人私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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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案情】
被告人石永有,男,19岁,福建省武平县中堡乡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6月26日被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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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游戏中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随着传奇、奇迹等网络游戏的日渐流行,涉及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例如装备、虚拟货币、武器等)的案件越来越多。最近,我国辽宁、重庆等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类盗窃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因此,笔者拟就此问题发表一下愚见。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公私财物”均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财物,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则不同,它在现实社会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能在特定的网络游戏里才能发挥效用。因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就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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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初探

笔者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一、逮捕之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追求。”[1]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捕制度也不例外。实际上,正是这种价值观念支配着设计者的制度设计。因此,探讨逮捕的必要性条件首先应当探讨设计逮捕制度所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逮捕具有双刃性特征 李斯特曾言:刑罚犹如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益;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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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的性质认定

补强证据问题生成于英美法系,萌发于非专业化陪审团的“知识不足”的缺陷,运用于最初刑事诉讼被告人的供述。然而长期的英国普通法并不强求检控方的证据进行独立的补强。几乎对于所有犯罪,被告人都可以凭一个没有得到补强的证人证言受到有罪判决,只要这个证人能够使法庭或者陪审团相信被告人有罪。但是,这种规则在特定案件仍使法庭或陪审团感到存有不足或疑虑。于是,英国的普通法与成文法都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强或由法官作出补强警告,这就是补强规则。后来,由这种补强警告发展到某类证据强制补强,并走出刑事诉讼视野,跨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的领域,确立了证人证言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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