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条件、审理方式和扣押财产的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并审理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同时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方面不仅可以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失、损失的程度等,另一方面,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还可以使司法机关避免刑事、民事分别审理时所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的节省人力和时间。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制度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
试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刑法中犯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犯罪主体,它关系到罪及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因而如何区分、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出现了许多立法之时所未考虑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未成年犯应多适用缓刑
对未成年犯多适用缓刑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项刑事原则。这与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改造基础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也体现了社会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爱护。
未成年犯心理不成熟 主观恶性小
未成年犯心理变化大,人生观、世界观没有形成,可塑性很强,较易改造。尤其是对那些偶犯、初犯或出于好奇和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他们犯罪时间短,带有偶发性,还没有形成恶习,往往犯罪以后经过教育,就能有痛改前非的决心,所以,对他们在符合法定适用缓刑条件时就应尽可能的多适用。
未成年犯心理不成熟 主观恶性小
未成年犯心理变化大,人生观、世界观没有形成,可塑性很强,较易改造。尤其是对那些偶犯、初犯或出于好奇和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他们犯罪时间短,带有偶发性,还没有形成恶习,往往犯罪以后经过教育,就能有痛改前非的决心,所以,对他们在符合法定适用缓刑条件时就应尽可能的多适用。
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尽管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也作了很多研究,但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一直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同的事实情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在相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时段内,常常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决。因此,确立标准、准确把握这一问题对于司法的统一及准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1997年刑法实施前关于抢劫罪既遂标准之争议
关于抢劫罪既遂之标准,历来有争议。对于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1997年刑法实施前关于抢劫罪既遂标准之争议
关于抢劫罪既遂之标准,历来有争议。对于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论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法律控制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并列为三大诉讼,是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施行的诉讼制度。三者尽管同为诉讼,但它们在功能、价值、构造等方面均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其中,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刑事诉讼并非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从起诉人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而开始启动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般是在广义上①使用的,在刑事案件公诉到法院之前,有一个相对独立而完整的侦查和检控程序,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是从侦查程序开始的,学界将这种非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称为“审前程序”②或“审判前程序”③。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危害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却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都没有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却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都没有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