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从79刑法中的流氓罪里分解出来的,正是这一传承关系,使寻衅滋事罪与原先的流氓罪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也容易与故意伤害、抢劫以及聚众斗殴等罪产生定性的混乱,存在着同一行为可能会定性为不同的罪名或产生罪与非罪的差别。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即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项情形,在这两个方面一般没有分歧,而在该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方面有一些模糊的认识,本文就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以求正确分析该罪。
一、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的看法
一、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