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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

寻衅滋事罪是从79刑法中的流氓罪里分解出来的,正是这一传承关系,使寻衅滋事罪与原先的流氓罪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也容易与故意伤害、抢劫以及聚众斗殴等罪产生定性的混乱,存在着同一行为可能会定性为不同的罪名或产生罪与非罪的差别。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即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项情形,在这两个方面一般没有分歧,而在该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方面有一些模糊的认识,本文就从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以求正确分析该罪。
一、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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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

内容提要: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结合所在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对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犯罪 问题分析 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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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应由法院裁定

目前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保外就医的审批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审批机关。该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机关,主要是因为法制还不健全,需要有个实践过程,所以既可由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可由罪犯监管单位的上级机关(劳改局或公安局)批准保外就医。但笔者认为,罪犯保外就医由劳改局(监狱管理局)批准符合经济效率原则:(1)时间长,上呈下达一般需要一个月;(2)浪费人力物力,有疑问或手续不全的得不到及时纠错;(3)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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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未成年疑犯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包括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则没有此规定。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很少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甚至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到场要求,也被有关执法人员拒绝。笔者认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起诉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均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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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民法院很少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所以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保障被害人的刑事抗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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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罪活动中应否考虑人格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定罪是否应当考虑人格,或者说,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这个问题似乎不言自明。在我们的刑法理论中,定罪是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的,不考虑犯罪人的人格。
定罪不考虑犯罪人个人的人格而根据行为的思想源于刑事古典学派。其已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在现代刑法中,离开行为定罪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行为毕竟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具体的、个别的行为人的行为,犯罪人的多样性如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同样让人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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