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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利用职务之便”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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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诈勒索罪宜增设罚金刑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敲诈勒索罪在刑罚方面仅规定了主刑,而未规定附加罚金刑。笔者认为,这很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而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增设罚金刑,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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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之我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对被害人的救济主要体现在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结果的上诉,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是没有权利直接提出上诉的,对刑事部分的裁判结果不服,被害人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就刑事部分,都有上诉权,这就与被害人在上诉权上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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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可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何谓医生执业资格?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那么,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人即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他们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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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抚慰金

近几年,因侵权损害致人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既有侵权人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也有交通肇事引发的后果;既有侵权者无视他人生命,提供含有安全隐患的服务设施诱导事故发生所致,也有技术服务敷衍塞责引发等不一而足。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损害赔偿案件中,特别是被害人死亡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死亡赔偿的数额,往往把死亡赔偿金和死者亲属精神抚慰金相混同,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判决中仅支持诉讼当事人请求中的一种。大大降低了赔偿数额,没能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也不能很好的警示人们珍爱他人生命,尊重他人生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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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确立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有着自己特殊的含义
概而言之,诚信原则是一项法律化的道德原则。从消极方面来看,它要求法律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应存有某种不良的内在动机;从积极方面看,它要求主体具有某种良好的外部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体现对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刑事证据制度中的诚信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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