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裁判必有证明”,证明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集中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和本质。本文作者认为,以客观真实观为背景的证明概念不利于人权保障。
报告犯罪记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本文仔细分析了新刑法第100条报告犯罪记录制度的制度缺陷和功能缺陷。为了克服这一制度的诸多缺陷,本文主张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报告犯罪记录 制度缺陷 功能缺陷 前科消灭制度
一
关键词:报告犯罪记录 制度缺陷 功能缺陷 前科消灭制度
一
浅议伪证罪的管辖与现实存在的弊端
伪证罪是妨害司法罪的一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及量刑。与此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都作了对应的规定,这无疑对打击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伪证的认定应从那个环节始定,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三大诉讼程序法及相关证据的意义界定,只有在法院据以定案后,方能认定伪证与否。故此,本文拟就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粗浅的谈谈拙见,以抛砖引玉。
建议完善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定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在刑事案件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及保护证人作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作了若干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规定证人的资格及义务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三、规定对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刑罚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四、规定对作伪证的行为刑罚的(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五、规范获取证人证言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询问证人)。
浅析青少年犯罪特点及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仅将遗忘物和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未涉及遗失物,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遗忘物也包括遗失物,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无本质的区别,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仅将遗忘物和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未涉及遗失物,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遗忘物也包括遗失物,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无本质的区别,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