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1979刑法第159条规定了的罪名,该法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包括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包含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1979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般认为是指扰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1997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新设立的的罪名。1979刑法修改后,刑法把这两个罪在第290条内分款设立。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议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新刑法第三百一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即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罪责,脱离关押的行为。
由于新刑法比之旧刑法对脱逃罪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故对于本罪犯罪主体容易产生不正确的认识。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根据旧刑法规定,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它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在查讯待审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已决犯。
由于新刑法比之旧刑法对脱逃罪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故对于本罪犯罪主体容易产生不正确的认识。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根据旧刑法规定,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它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在查讯待审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已决犯。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会重蹈覆辙,重新走上再犯罪的道路。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因此,调查清楚他们再犯罪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造手段,使他们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对涪陵监狱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浅谈侦查中的初审策略
初审策略,是指检察机关在侦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时,为获取证据,证实犯罪,而采取的审讯对策。
一、运用证据的初审策略:
一、运用证据的初审策略:
关于青少年刑事诉讼的思考
笔者在刑事审判岗位上工作二十余年,目睹了不少青少年刑事诉讼,观察了下一代的青春心理动荡。就对犯罪青少年的观察和生活经验,结合心理学知识,对涉及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立法问题,提出几点思考意见。 一、对青少年心理特点的认识和思考。考虑到青少年犯罪绝大多数为男性,其中少数女孩中的多数具有男孩子的心理特征,本文以分析男孩子的心理特征为主。 对青少年犯罪现象,必须完全摒弃阶级斗争等政治观念,以客观的态度去分析,才有可能找到根本的治理之策,也才有可能落实在诉讼规则之中。由此可见,目前专项探讨青少年的问题,通过刑事诉讼进行挽救,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