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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谈如何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公诉改革的价值取向旨在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是公诉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建立该制度,既有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防止人才流失,保持公诉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加快公诉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又能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诉工作的长足发展。
二、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起点选任,高标准规范,高待遇激励。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依法大胆放权,以盘活主诉检察官队伍,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公诉业务的“骨干”,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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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人格调查

少年刑事审判的人格调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没有人格调查的明确规定。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七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人格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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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初探

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单位犯罪案件时,对被告单位放弃诉讼权利不派诉讼代表人到庭或者诉讼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在对个人被告做出判决的同时,对被告单位一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是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及时审判单位犯罪案件的迫切需要。
(一)确立单位犯罪缺席判决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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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定性

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条文进行了修改,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显而易见,与1979年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量刑档次。然而,令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这一规定从出现开始就一直处于理论与实践论争的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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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少年法院的探讨

为了推进有中国特色少年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在总结少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在大城市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专题调研。通过广泛而充分地调研,我们认为在上海设置少年法院的条件已经成熟,设置少年法院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一、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目前少年审判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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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续保手续当简化

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续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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