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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民愤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所谓民愤,是指“民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憎恨”。因此它是与案件无涉的社会民众的愤慨,而不是当事人亲友或某一特定群体的愤怒。民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如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常说到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以民愤极大作为建议刑事判决的理由之一。而实践中一直提倡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是否反映民意就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直接体现。但冷静地分析,民愤直接影响审判未必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民愤不是案件特定情节的必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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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拘禁他人定罪量刑之分析

由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指债权人为了向债务人追债而实施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为“人质”,并以“人质”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依照刑法分则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行为人要回财产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索债动机没有违法。但行为人实施的扣押、拘禁“人质”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此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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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犯罪理论指导证据取得

【内容提要】 通过对刑事侦查体制的分析,研究我国体系的特点,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运用犯罪理论,指导对各种类型犯罪的侦查工作,根据犯罪的类型进行相对应的取证和指控。
【关键词】 犯罪理论
证据
取证
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往往感觉到,费力不少,取的证据也不少,但案件到庭审中,还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而再次补充侦查取证,又因事过境迁存在证据不易取得的实际情况。以致使影响了指控犯罪的成功率,有的甚至引起了被害人等的一些不满情绪。下面试就这一问题结合实际探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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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14岁以上男性如何定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实施的1997年刑法不再规定拐卖人口罪,而是在第二百四十条中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量刑的最高刑提高至死刑,旨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对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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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程序对控制死刑的作用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是所有刑罚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虽说人们对死刑应保留还是应废除尚有争议,但是,对死刑应予以控制,应慎重适用死刑,并尽可能地减少适用死刑,却是普遍被肯定的基本共识。而就控制死刑的方法来说,主要有两种,即刑事实体法的控制与刑事程序法的控制。所谓刑事实体法控制,是指以修改刑法规定的方式,如减少可适用死刑的犯罪的种类,或对适用死刑增加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等,达到慎用、少用死刑的目的。对死刑的刑事实体法的控制,是人们一直重视的控制方法,这种方法的控制效果也比较容易显现。但通过刑事程序法对死刑予以控制的方法,其对死刑的控制效果却往往难以直接显现,因而这是一种尚未引起普遍重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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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但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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