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愤,是指“民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憎恨”。因此它是与案件无涉的社会民众的愤慨,而不是当事人亲友或某一特定群体的愤怒。民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如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常说到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以民愤极大作为建议刑事判决的理由之一。而实践中一直提倡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是否反映民意就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直接体现。但冷静地分析,民愤直接影响审判未必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民愤不是案件特定情节的必然要素
一、民愤不是案件特定情节的必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