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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单位盗窃的理性思考

【内容提要】 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高检的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属于越权解释。同时,解释将“情节严重”作为单位盗窃的构成要件,与刑法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违背,实际上是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作为单位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解释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解释关于单位盗窃的定罪与量刑难以适用刑法264条。单位盗窃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关键词 】 单位盗窃 定罪 量刑 立法 司法解释
一、单位盗窃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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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单位犯罪自首制度

有学者认为,自首制度是专为自然人犯罪所设,单位作为无生命的社会组织,既不可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存在单位犯罪自首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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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运用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很早以来的法谚就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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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之地位与作用

有关判例法存在价值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判例法虽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在我国,典型的司法案例在不同时期,特别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本文试图通过论述我国刑事审判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再次引起立法界对建构我国判例制度的进一步重视和思考,从而拓展法官解决刑事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思路。
一、我国目前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现状和特点  (一)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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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携带凶器抢夺”

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抢劫罪,也就是说抢夺犯罪由于具备了“携带凶器”这一法定条件,具有对被抢夺者的人身构成潜在威胁的特殊性,便转化为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抢劫罪。因而从实质上看,“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推定行为者有使用暴力的可能性。由于前述特殊性,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分歧。为此,笔者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及其具体运用浅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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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精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模式比较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就是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若干规定》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致使少年法庭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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