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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刑法学前沿问题”之二 罪刑法定与案件处理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明确性是指刑罚法规明确,在客观上具有可把握性,使国民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防止司法机关恣意地适用法律。
刑法的明确性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公众而言,明确性意味着规范能够被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人所理解;对司法人员而言,明确性意味着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能否适用某规范具有判断可能性。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也由于社会生活的瞬息万变,刑法规范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绝对明确。所以,刑法立法和司法都必须妥善处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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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组织卖淫罪还是强迫卖淫罪

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协勇到海南省第一收容所替受教育期满的被告人夏正荣交付了生活费、医疗费共约3000元,将夏正荣接出带到其租住的琼山市府城镇绣衣坊45号303房居住,要求夏正荣卖淫还钱给他,并对夏正荣,进行看管,直至2001年2月份,夏正荣还清被告人张协勇的欠款后,被告人张协勇才解除对夏正荣的看管,从此以后夏正荣与张协勇以夫妻名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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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疑难问题

一、主体构成中的疑难问题判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存在争议与疑难的是,有权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不合格的纳税人或其他人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否是本罪主体,能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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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非法拘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9号“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亦明确规定,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但对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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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探讨

酌定情节是刑法理论界认识得不尽透彻和全面,立法上不很完备的一个刑法范畴。因其直接影响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故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本文拟就酌定情节的概念、功能及认定等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关于酌定情节概念中两种通行观点的商榷
纵观众多的刑法学论著关于酌定情节概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论者几乎在以下两个方面形成了共识:
(1)酌定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之一种。如有人指出:“酌定情节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更具代表性的是,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及《中国刑法学》,都只在“量刑的情节里论及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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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罪名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罪名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罪名的确定包括一法条对应的罪名个数的确定以及在确定罪名个数的基础上对罪名名称的取定两个方面。我国的刑法罪名是由司法解释作出,选择性罪名占了30%多,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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