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的“三属性”,是指财物的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我们认为,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的对象应当具备三个特征:1、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之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3、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二是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
浅析超期羁押的根源及对策
“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急剧上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强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预防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严打”斗争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一、影响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1、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审判之前,法官一般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主要是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以及为开庭审判作好程序上的准备工作。法官的这些活动我们称之为庭前准备活动,其程序则统称为庭前程序。有人说庭前程序就象演出前的排练和预演,因而往往很容易被人忽视。然而,这一程序的意义决不能低估。一是庭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庭审程序和庭审方式。比如,法官庭前审查采用案卷审查制度,由此形成心证,庭审就不需要再由控方举证,而只需要法官运用职权做某种程度的验证。这样,审判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庭审虚置就难以避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结后 受害人能否追索伤残赔偿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山东省莒县陵阳镇某村村民。2001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李某与另外4名村干部在本村站岗巡逻,走到被告王某与其父共同经营的木棒场时,商量到棒场内拿干树枝烤火。5人到场内每人挑选一根小棒扛着走出棒场后,被在场内看护的王某之父发现。王父持一长刀将他们叫住后,5人将棒扔在路上后离去。王父打电话告知儿子王某和女婿,王某闻讯从家中拿一把短把斧头赶到棒场。此时,该村党支部书记电话告知李某等人回到棒场解释清楚此事,李某等人遂又来到棒场。进屋后与王父发生争执,王某持斧头从东屋出来,向李某等人挥动,用斧头将李某砍倒在地。其他4人见状上前与王某厮打,王某又将其中3人致伤。
也从家属楼前倒车致人死亡的定罪谈起
2003年1月13日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专版刊登了余向阳、黄宁同志合写的《在家属楼前倒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的案例研讨文章(以下简称“余文”)提出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刑法理论上探讨不深,司法解释又过于原则的问题。笔者想借此案例和话题引申一步,谈谈驾驶汽车在非道路上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何定罪的问题,以求教于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