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财物如果没有毁坏,而只是被犯罪分子非法处分,案发时或审判前又不能依法追缴和退赔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该行为如何定性
2002年4月某晚10时许,王某、陈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后,窜到某游戏机店(只有店主一人),由王某进店打游戏机,陈某到该店后门敲门数下后随即离开。当店主沈某走到后门时,王某将通往后门的中间门关住并用力顶住木门的插销,在店外等候的李某迅速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铁块撬开抽屉锁,拿走沈放置于该抽屉内的人民币120元。沈某发觉中间门被关后马上意识到异常,从门缝里看到了李某撬锁拿钱的情况,并喊抓贼,但三人已携钱逃离现场。
对该案陈某、李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对该案陈某、李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
由于艾滋病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已于2000年6月27日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急剧上升,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尽快加强立法予以控制,否则艾滋病的流行将成为国家性灾难。更有专家指出应追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立法建议。那么,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一、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一、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
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
金融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共性问题
金融诈骗罪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内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在金融犯罪中增长最快的高频犯罪。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尤其是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就成为摆在司法实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金融诈骗罪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一、金融诈骗罪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在新《药品管理法》施行前无证贩卖药品的行为能否定罪
案情 1998年年初至2001年8月间,被告人江宁在未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多次从兴化医药公司、靖江药业有限公司、苏中制药厂和安徽省太和县药品市场等处购进青霉素、阿莫西林等药品,先后在兴化市城乡部分个体诊所多次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31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宁及其亲属处查获库存药品及医疗器械,价值人民币67万余元。
法院判决如下: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宁及其亲属处查获库存药品及医疗器械,价值人民币67万余元。
法院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