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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表明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①的初衷还有一定差距,也还有许多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的地方。
一、存在问题
1.程序把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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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型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所谓绑架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以犯罪的目的作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型犯罪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二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绑架罪定罪的情况;三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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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后销赃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应数罪并罚?

1998年11月16日,甲谎称有下家要货,并以货到付款的承诺骗取了乙公司业务员丙的信任,骗得乙公司的绢格绸4000米,价值18万余元。收到货物后,甲谎称过几天付款。此后,乙公司多次向甲催讨货款,甲均以各种理由搪塞。1999年3月,甲将上述货物低价销售给丁公司,得款14万余元,用于家中房屋装修、归还个人欠款等个人花费。1999年4月1日,因丁公司要求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即让他人为其开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丁公司,价税合计14万余元,税款2万余元。丁公司于1999年5月5日将上述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抵扣税款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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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翻供

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翻供现象越来越普遍。被告人翻供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而被告人翻供的真假判断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部门对被告人翻供现象只有粗浅的感性认识,有必要对被告人翻供作深入的思考。
翻供真假的判断方法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证据印证法
1.直接证据印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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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极具分歧,较为棘手的难题。笔者认为,要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搞清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应当限定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管辖或管理范围内。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刑事立法时,立法者把三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相并列,说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个泛指,即指除法条上明确列举的两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之外的,其他一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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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法院判决时,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被留置盘问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留置盘问时间同刑事拘留、逮捕一样,可以折抵刑期,理由是留置盘问同样是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关押,剥夺了人身自由,理应在刑期中予以折抵。还有人认为,留置盘问时间与刑事法律上所讲的羁押不同,不应折抵刑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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