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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合同诈骗中的疑难问题

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赵):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由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比较多见,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已成为热点、难点。今天我们先来谈谈合同诈骗罪中这个“合同”的含义。因为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或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种形式,所以“合同”的判定问题可能影响到某些诈骗犯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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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如何定性

犯罪嫌疑人钮某,男,22岁,系某镇无业青年。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钮某到本镇公路边等公共汽车时,看见女青年王某、男青年李某也在等车,钮某就上前问王某:“你有没有和李某睡过觉?”,王某见是镇上有名的“无赖”钮某,便不予理睬并躲到一边,钮某继续走上前去对王某说:“你让我抱一抱。”王某骂其一句:“神经病!”后跑开,过了一会儿,钮某乘王某不注意时从背后将其拦腰抱起,王某拼命挣脱,钮某恼羞成怒,猛打其一记耳光,致王某轻伤。对犯罪嫌疑人钮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钮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钮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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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法轮功”触犯了哪些法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祸国殃民,害人夺命,有目共睹。"法轮功"大搞精神控制,编造歪理邪说,蒙骗坑害群众,疯狂敛财,严重危害家庭和社会。1月23日,"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进一步说明"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反映也其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李洪志及其极少数从事违法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顽固分子。
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保障人权,这是人民的愿望,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李洪志一伙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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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 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 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 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笔者拟就此谈谈浅见。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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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多元化问题研究


要: 本文试图从分析刑事审判中公正与效率这两个基本理念的协调这一理论基点入手,在肯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价值的基础上,介绍国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相关制度。最后着眼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主张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新型程序,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制度。
 一、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质上是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在公正与效益之间平衡时而产生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同样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价值,而这两种内在的价值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设立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避免或减缓两者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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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


要: 基于减刑的自有特征及其功能,其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其被广泛适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发现犯罪分子漏罪或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在减刑适用过程中的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在研究减刑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及减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即有漏罪);其二是减刑之后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至于经过适用减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时发现有漏判之罪或漏判之新罪的并罚方法或解决模式基本上依赖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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