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务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那些非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不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只要其从事的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司箐华
案 由:贪污
一审案号:(2001)沪铁中刑初字第20号
二审案号:(2001)沪高刑终字第185号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司箐华
案 由:贪污
一审案号:(2001)沪铁中刑初字第20号
二审案号:(2001)沪高刑终字第185号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