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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贤勇
案 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1)筑刑一初字第75号
二审案号:(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04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贤勇,男,27岁,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15日被逮捕。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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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绑架罪的立法欠缺及修改建议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从该条文的罪状表述上我们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绑架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绑架勒索,二是绑架人质。两者存在着犯罪动机上的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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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以下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解释》界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限定为被执行人,而《解释》则明确了该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此外,《解释》特别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自己的职权妨害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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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理解与适用

乙于1999年5月16日,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承包该公司合成车间,承包生产经营系列医药化工产品(CBS系列、苯基丙酮及其他医药化工产品、中间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为三年(自1999年6月1日—2002年5月31日)。经营中由甲公司开具经营票据,办理有关账务手续,并提供行业管理方面的资料信息和国家政策法规,由乙每年上缴甲公司承包费,3年共计6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与丙以及丁等合伙投资经营,乙投资人民币5.1万元,丙和丁等每人投资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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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私自抓赌如何定性

案情:民警王某约到小李(社会待业人员)商量,晚上去旅馆抓赌,收缴他们的赌资。小李当即同意随其而去,来到某旅馆叫服务员把各间房门打开,要进行查夜。当打开12房时,看见四人在打麻将,桌上每人身边放了一小部分现金。王某对他们说:“我是民警,来抓赌的,你们把身上的赌资拿出来,免得罚款。”大家一看王某穿着公安的警服,都乖乖地把钱拿出来,经点数共有6000元钱。其中有一人身上没有钱,王某把他佩带在身上的手机拿走,然后对他们说:“要收据的话,明天来派出所领。今天没有带收据和扣押单来。”临走时王某又补充了一句:“如明天要来打收据,你们还要交罚款。”就这样王某与小李不开任何收据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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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冒充律师罪”的构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随之而来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也不断出现一些非律师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律师从事非法代理活动的现象。要有效打击法律服务市场中的“黑律师”,除了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外,还应该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本文尝试从冒充律师非法执业行为的危害性和我国立法对此监管的不足,谈在律师法中设立“冒充律师罪”,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的刑事保护体系的必要性,以及对该罪构成要件的一些粗浅设想:
一、冒充律师非法执业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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