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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犯罪数额的差异标准

纵观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所有的财产型犯罪均有数额标准的构成要求,对于此类财产型犯罪行为来说,犯罪数额成为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在定罪、量刑两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针对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差异标准,笔者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求教于各位同仁。一、犯罪数额差异标准的表现
我国立法确定犯罪的数额标准,存在以下三个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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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法定浅说

我国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没有将具体个罪罪名全部写入刑法典。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曾一度就罪名问题分别作出过司法解释,但二者的解释不一致,造成了适用上的不统一。2002年3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颁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统一适用罪名的问题。笔者认为,为趋于完善,罪名应法定化、法典化。
罪名以简洁的语词对某种犯罪之罪状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作出的高度概括。罪状是法定的,罪名法定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说,罪之法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罪名合法同样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法律文化进步、科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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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贪污  还是职务侵占

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间,某铁路局客运公司的被告人夏某(工人)在担任旅客列车主任列车员(补票员)期间,利用给旅客补票之机,多次采取剪贴挖补的手段侵占票款,事后,被被告人列车长顾某(副科级)发现。顾某对夏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顾某没有上报,更没有对夏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夏某仍在暗地里侵占票款。后来,顾某在与夏某一起值乘时,上来一批没有票的游客,顾某安排好卧铺后,对夏某说:你去把那批旅客的票给补了,但是不能独吞啊!夏某心领神会顾某说话的意思。补完票后,将票款分了一半给顾某。经查实,两人共同侵吞票款29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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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重婚罪

李某与刘某1995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李某在广东某市打工期间,与叶某开始同居生活。李某为了达到与叶某结婚的目的,和叶某一起商量,编造了与他人做生意亏了大本,欠下很多债务的谎言。李某哄骗刘某,假离婚后,家庭的财产都归刘某所有,如此,所欠债务就不会连累刘某及孩子。刘某信以为真,于2000年9月和李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1年8月,李某和叶某进行了结婚登记。12月,刘某得知此事,经与李某协商无效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和叶某构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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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结论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案情?
1999年7月,赵某家中被盗现金3000元,当时即向110报警,并把王女当做犯罪嫌疑人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王女,由侦查员李某对王女进行了讯问。由于王女不足13岁,李某以王女不足刑事责任年龄而停办了此案,并对受害人赵某讲,王女已经供认了犯罪事实,受害人赵某可向王女之父(以下简称王父)请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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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事诉讼再审理由之分析

目前,再审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已有的讨论多是一种宏大话语。笔者以为,如果能将一般化的理论有机地融解到具体的技术层面上去,也许对法治建设有着更为直接的帮助。所以本文就从再审理由这一非常具体的问题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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