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初,被告人余某认识了孔某,孔某告诉他,通过广东的徐某可以弄到假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有事需要假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手机给徐某联系,每张汇票大约需花4000至6000元。孔某把徐某的手机号告诉了被告人余某。
对一起再审案件中自首与累犯认定之我见
案情简介:被告人谭信权于1999年7月17日晚携带一编织袋窜到某养殖厂,盗走甲鱼35公斤,价值人民币2450元。被告人在携赃离开现场途中,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即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
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现行法律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自诉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一、告诉的主体
单凭同案人的供述不能定罪
?案情?1988年5月,在地处某省A、B两市交界的电站建设项目中,该省政府针对库区移民制定了统一的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由于部分优惠政策迟迟未能得到落实,多年来,两市库区移民纷纷上访。A市库区移民的上访受到A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部分优惠政策于1998年得到了兑现。于是,B市部分库区移民代表向A市库区移民取经。A市王某与B市库区移民有过多次接触并帮忙写上访材料。1999年6月15日,A市库区移民近千人拦截了途经当地的一列火车,造成了列车停运3个多小时。王某事前不知B市移民要拦火车,也未参与此次拦火车事件。
本案挪用资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被告人赵某系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分公司下属某批发部营业员(临时工),利用其从事本单位营业款的收缴工作的便利条件,于1999年1月18日至22日先后四次挪用本单位营业款79958元。同年2月至4月24日,他又用后次挪用的营业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营业款的方法继续挪用营业款,共计挪用本单位营业款277336元,所挪用的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借贷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人民币1万元。
在本案处理中,对于定性,认为被告人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劳务的人员,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均无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人民币1万元。
在本案处理中,对于定性,认为被告人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劳务的人员,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均无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