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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现行法律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自诉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一、告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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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处罚

被告人张某,女,25岁。2001年4月29日21时许,嫖客王某酒后到被告人张某所经营的紫荆花休闲中心要求嫖娼,而后张某便叫田某(1987年11月12日出生)与王某在紫荆花休闲中心的小包厢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嫖客王某给田某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30元。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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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同案人的供述不能定罪

?案情?1988年5月,在地处某省A、B两市交界的电站建设项目中,该省政府针对库区移民制定了统一的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由于部分优惠政策迟迟未能得到落实,多年来,两市库区移民纷纷上访。A市库区移民的上访受到A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部分优惠政策于1998年得到了兑现。于是,B市部分库区移民代表向A市库区移民取经。A市王某与B市库区移民有过多次接触并帮忙写上访材料。1999年6月15日,A市库区移民近千人拦截了途经当地的一列火车,造成了列车停运3个多小时。王某事前不知B市移民要拦火车,也未参与此次拦火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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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挪用资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被告人赵某系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分公司下属某批发部营业员(临时工),利用其从事本单位营业款的收缴工作的便利条件,于1999年1月18日至22日先后四次挪用本单位营业款79958元。同年2月至4月24日,他又用后次挪用的营业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营业款的方法继续挪用营业款,共计挪用本单位营业款277336元,所挪用的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借贷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人民币1万元。
在本案处理中,对于定性,认为被告人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劳务的人员,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均无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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