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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议“批捕在逃”被告人的追诉时效

在审理公安机关通过追逃抓获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犯罪案件中,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逃跑(以下简称“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时效,即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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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假币犯罪的几个问题

目前,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呈现出数额大、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也严重侵犯了货币的信用,司法实践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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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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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致人损失责任探讨

近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账号、密码等被盗用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还率先对此等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投资者提出的这种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诉讼类型,现有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和先例可供参考。本文拟对这种纠纷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实务对策供参考。
一、构成要件与案件性质
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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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

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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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并不必然等于绑架

朱明锁、吴振兴同志撰写的《结合犯与想象竞合犯辨析》一文(下简称“朱文”)。该文认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其主要理由是: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互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因为刑法上明文将该牵连的两个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即绑架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仅有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这两个虽有牵连但完全独立的行为,而缺乏其他的条件,则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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