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下,接受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001年1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化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文涛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也谈欺骗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勒索钱财行为的性质
2002年6月17日人民法院报B4版刊登的《欺骗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勒索钱财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认为,王甲以欺骗的方法劫持王留阳到南阳后,用手机向王留阳的父亲王广山索要钱财,从表面来看,王甲没有对王留阳人身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但王留阳受到欺骗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是王甲等人故意造成的,符合绑架罪客观方面“其他方法”的特征,因而应以绑架罪对王甲定罪量刑。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应定滥用职权罪
某市公安局预审监管科科长高某因装修住房需要人力,便找到该市某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所长肖某,让其从看守所内提出几名在押人员为自己装修住房,肖某答应帮忙。第二天早晨,高某开着一辆警车来到看守所,肖某指示该所值班干警提出7名在押人员(包括两名未决犯)交给高某。高某开车将这7人送到施工地点,指定一名外役犯负责施工后,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当天下午,高某开车返回施工地点,将7名在押人员送回看守所还押。连续8天,高某均按时接送和还押,未发生意外。第九天,一名未决在押人员在施工时脱逃,截止案发时仍未被抓获。
对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对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随着世界信息技术革命的来临,计算机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增加。在这类犯罪中,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该罪立法上的超前性,其在罪名设置、犯罪构成及刑罚配置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本案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案情介绍?
2000年至2001年冬,曹某诈骗作案10起,骗得他人现金、摩托车、手机共计价值1.6万余元。其中曹某于2001年11月,谎称自己为某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要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现金170元、摩托罗拉手机1部,价值1100元,变卖后挥霍。同月,曹某谎称自己为某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孙某现金700元挥霍。?处理意见?
2000年至2001年冬,曹某诈骗作案10起,骗得他人现金、摩托车、手机共计价值1.6万余元。其中曹某于2001年11月,谎称自己为某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要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现金170元、摩托罗拉手机1部,价值1100元,变卖后挥霍。同月,曹某谎称自己为某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孙某现金700元挥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