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两用”房屋即同一房屋同时用作交易、经营和生活场所的现象明显增多。抢劫该类房屋,应以行为人着手“入户”的时间认定,而不能以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具体时间为准。但是,刑法的适用在兼顾个案的同时,应该探索普适性的标准,即在认定两用房屋的功能属性时,如果从整体、一般意义上可以认定该房屋具有“户”的属性,只要在抢劫时不是明显的处于交易状态或者与其生活功能相抵触的状态,则应该认定其为“户”。
[案情]
“两用”房屋即同一房屋同时用作交易、经营和生活场所的现象明显增多。抢劫该类房屋,应以行为人着手“入户”的时间认定,而不能以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具体时间为准。但是,刑法的适用在兼顾个案的同时,应该探索普适性的标准,即在认定两用房屋的功能属性时,如果从整体、一般意义上可以认定该房屋具有“户”的属性,只要在抢劫时不是明显的处于交易状态或者与其生活功能相抵触的状态,则应该认定其为“户”。
[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