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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刍议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

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谴责,是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综合性否定评价。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刑罚来体现。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追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差异性较大,以致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问题较多,通过本文,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希冀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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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原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也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犯人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本人拟就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有所裨益。
一、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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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缓刑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目前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司法经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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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中易混淆问题的司法认定

刑事司法实践中,教唆犯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由于受刑法编排体例和传统观点的影响,人们常常将教唆犯看作是共同犯罪的一类。这种传统观点体现了教唆犯对共同犯罪的依赖性、从属性,却忽视了教唆犯的独立性及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此外,在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的教唆停止形态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如何对应等问题上也是很容易混淆的。为此,笔者将案件审理中曾经遇到的此类问题做了一些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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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调查

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罚金刑,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而笼统的规定,由于未成年被告人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成年被告人的特点,使得如何正确的运用罚金刑来挽救失足青少年,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就泌阳县人民法院2005——2007年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对罚金刑的适用及其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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