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一些人对“疑罪从无”说法的置疑和讨论,本文从法与法治刑法发展的角度认真思考了“疑罪从无”所关涉和引伸的“无罪推定”问题,明确提出无罪推定乃法治刑法的自然范式及必然选择的思考性命题。通过回想和分析法的历史发展进程,重点围绕对人的本质、法的本质、犯罪本质的理性思考和讨论,首先看到和发现“历来刑法的存在无不以推定的存在而存在”的重要前提,认定对一般人一般属性的推定和对具体人具体属性的推定,是个人暴力上升为有组织的社会暴力的重要表征,因而没有推定就没有刑法。
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障碍和解决途径
一、引言
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法体系建立后,走过了漫长的路。在60年代以前,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都片面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宣扬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刑事审判的天平不断地向被告人倾斜,以致造成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忽视和损害。由此,早在本世纪60年代,有众多的学者和机构就已经提出了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同时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也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
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法体系建立后,走过了漫长的路。在60年代以前,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都片面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宣扬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刑事审判的天平不断地向被告人倾斜,以致造成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忽视和损害。由此,早在本世纪60年代,有众多的学者和机构就已经提出了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同时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也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
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研究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要求,各国的少年司法政策应尽量采取不羁押或少羁押的措施,因为羁押措施容易在羁押场所交叉感染越变越坏,使其失去学习、就业的机会,同时未成年人的心理、情感、性格也会因此受到不良影响,造成回归社会困难。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少年庭对辖区内2000年至2007年少年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情况进行了统计和研究,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应完善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确立独立的司法原则,并采取措施降低取保候审所带来的风险。
假币犯罪中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论文提要】
假币由于其破坏国家法定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交易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古今中外各国立法无一不把涉及假币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科以重刑。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与假币有关的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1] 通观以上罪名,既有货币制造环节的罪名,也有货币流通环节的罪名,犯罪手段和实现犯罪目的的媒介均指向没有法定信用的假货币,故本文对此类犯罪概括为假币犯罪。[2]
假币由于其破坏国家法定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交易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古今中外各国立法无一不把涉及假币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科以重刑。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与假币有关的罪名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和变造货币罪。[1] 通观以上罪名,既有货币制造环节的罪名,也有货币流通环节的罪名,犯罪手段和实现犯罪目的的媒介均指向没有法定信用的假货币,故本文对此类犯罪概括为假币犯罪。[2]
防卫过当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与旧刑法的防卫过当概念相比较,显然是有了很大程度的客观性,但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确定防卫是否过当,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刑法学界的看法也不尽一致,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不便,故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防卫过当的本质
一、防卫过当的本质
略论刑法中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刑法为了强调一些犯罪行为人对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明确规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行为人才能构成该种罪;有些条文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逻辑上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对这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主观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界限。应当说,如何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因此,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对刑法本原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以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