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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被不起诉人”的权利应得到充分救济

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不予起诉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刑事追偿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有权力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的权力;但同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前者,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就已经说明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对于后者而言,检察机关的不起起诉仅仅说明了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并不能说明被不起诉人未构成犯罪;相反地,它却是以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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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摘要]:该罪的主要特征是……构成该罪不要求到达一定数额……认定该罪应划清的界限……
[关键词]:特征、无构成的数额要件、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该条规定的一些理解。
一、该罪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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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案件“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的法理分析

[摘要]:司法实践中,办理贪贿案件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的探讨,认为,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设想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在现行立法下,对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 “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 综合全案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关键词]: 赃款 公务 犯罪构成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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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及相关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1]对该罪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论述,论述过程中重点突出了理论和实务界争议比较多的直接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焦点问题,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财物、与受贿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司企业 受贿罪 相关问题
一、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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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不作为犯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不作为犯中的一种,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以及它不同于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的、独有的且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具体包括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的刑法规范的性质问题、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问题以及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问题。通过对以上问题的阐释,加深大家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特点的了解,以便罹清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困惑和疑问。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犯 命令性规范 先行行为 实质义务 等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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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杀人审判标准亟待统一

●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只要能认定杀夫是由于家庭暴力和长期受虐所引起,应当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

●受虐妇女杀夫案被告人往往会受到民众的同情,民愤小,应该考虑为对受虐妇女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
在杀夫案件的审判中涉及定性、证据和量刑三方面的问题,量刑问题在解决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目前此类案件中的量刑问题,主要是不统一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各地在量刑上掌握标准不同,有的是比较轻,有的可能是比较重,据我所知,受虐妇女杀夫案判处死缓的不在少数,判决如此轻重悬殊,量刑统一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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