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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应当确立危险状态过失犯罪

【内容摘要】本文以过失犯罪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现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刑法分则的具体立法例,反驳成立过失危险犯之反对理由,陈述主张成立过失危险犯之原因,浅显的论述了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确立危险状态过失犯罪的重要性与必要行。
【关键词】 过失犯 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实害犯 结果犯
过失犯,乃相对故意犯而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
危险犯,乃相对实害犯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实际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已经达到足以造成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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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早在12世纪初,沉默权是作为辩护理由用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式。1568年,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后来,戴尔的这种做法被人们归纳总结成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1688年沉默权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得以普遍运用,以抵制法官提出的纠问式的问题。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最早的成文法是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在该证据法中,保持沉默的权利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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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中看辩诉交易

司法改革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中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无论是在理论的先行还是制度的构建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改革以其立足中国国情,借鉴他国先进的原则,在改革路上大胆地探索着。辩诉交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入我国司法实践,这并非偶然。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利用其长处。具体而言,辩诉交易有如下可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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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贪污不是职务侵占

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第203期“专家论案”栏目刊登的“贪污还是职务侵占”一文认为,案中被告因系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经选举后担任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转制过程中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我认为,该文作者对最高人民法院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意见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一定偏差,被告具备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要件,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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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法的制度,是一种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制度。设立缓刑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刑罚以教为主、惩教结合、立足挽救的目的;是为了给一些罪行不重且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由于缓刑制度的规定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许多情况下缓刑甚至成为有钱、有权犯罪分子的避难所。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增加缓刑适用附加条件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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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的司法认定

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姿势神态或行为举止不正常,流露的迹象让人怀疑。由于神态和行为可疑,是一种仅凭常理和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随意扩大形迹可疑的范围,从而错误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成立,使犯罪分子逃脱了应受的刑罚。
(一)关于“形迹可疑”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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