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比照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适当缩短。罪犯只有执行一定刑期以后才能减刑。但是一些人对执行一定刑期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应该以罪犯投入监狱执行之日作为起始时间,有人认为应该以罪犯羁押之日作为起始时间,有人认为应该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作为起始时间。笔者认为,以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作为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最为合理。
刑事司法推定的适用范围
推定作为一种间接的证明方法,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完全确定,由此决定推定在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中要少用、慎用。尽管如此,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否定推定规则,而是给予了其一定的空间。如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对事实要件的证明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控方的推定,如违警罪的笔录可以推定违警罪存在,在海关管辖范围内扣押的无有效验关证件的商品属走私商品等。其实在刑事司法中,推定是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实体方面:
(一)对犯罪主观要件的推定
一、刑事实体方面:
(一)对犯罪主观要件的推定
少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社区矫正体系研究
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绝非一日之寒,矫正他(她)们是一项长久而系统的工程。少年犯罪案件并非一发生就进入审理程序,仅仅作某一方面的改革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少年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改革势在必行。社区矫正作为少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与“两个延伸”的衔接点,其在挽救和帮助失足少年的工作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阐述。
一、在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分析和总结近十年的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笔者注意到这样两方面较为普遍而突出的问题:
(一)在日常生活中,问题少年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表现在:
一、在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分析和总结近十年的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笔者注意到这样两方面较为普遍而突出的问题:
(一)在日常生活中,问题少年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表现在:
浅析偷税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及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众所周知,偷税行为是危害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给偷税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些不便。在此,笔者想结合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进行粗浅的阐述。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偷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偷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
《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内容提要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笔者认为,由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有鉴于此,本文从分析《案发经过》的概念,作用和历史沿革入手,对《案发经过》是否属证据以及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充分论证,进而提出《案发经过》已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建议废除将《案发经过》作为证据使用的惯例。
关键词 案发经过 证据 书证 制度存废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笔者对此提出质疑,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案发经过》概述
关键词 案发经过 证据 书证 制度存废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笔者对此提出质疑,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案发经过》概述
论死刑犹豫程序的建立
如何大幅度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数量,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实践表明,死刑所具有的威慑作用并不明显,相反其本身却具有不可克服的弊害,这就是难以避免误判所导致的错杀。因此,死刑之实际执行应当十分审慎,否则恶果一旦发生,根本无法挽回。现行的死刑判决生效及执行制度在总体上虽然贯彻了“慎杀”的理念,但是客观地讲,这一体制在运作过程中还缺少完善的纠错机制,从而一方面对被判决人缺少必要的法定救济渠道,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自我纠错功能也难以实现(如审判监督程序在死刑案件中几乎无法启动)。“枪下留人”案件的出现就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