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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对量刑标准的思考

内容摘要:笔者通过对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标准传统主张的剖析,认为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标准是不妥当的,提出应由“责任”和“预防需求的必要”这两个要件决定量刑的标准。
关键词:量刑标准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责任 预防需求的必要
一、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标准的传统主张
我国刑法学界流行的观点是量刑时应当同时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这双重标准。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否有的放矢和符合责任主义的精神,是大可商榷的。笔者认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时应加以考虑的首要因素并不妥当的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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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都遭受到了人身、财产甚至精神上的损害,这些损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尤其是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普遍经济能力不足,法院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判决时,往往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而可能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判令被告人“象征性”地赔偿被害人。而即使法院充分支持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途径得到必要的补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根据联合国文件确立的标准,参考各国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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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更为必要并具有决定案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重要作用,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因此,正确依法处理好鉴定结论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实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侦查、起诉阶段中的鉴定结论作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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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高尔特案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立。所谓审理不公开,指限制旁听人员的数量与范围,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众公开。众所周知,审判公开是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专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避免给这些孩子贴上罪犯的标签,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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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我国刑法的完善与应对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
1.立法理念上的突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第一条宗旨声明确认,公约的宗旨是:(一)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二)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三)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面对腐败所造成问题的严重性、腐败对民主体制、国民经济和法治所造成的损害、腐败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公约》确立了预防为先、打击为主、强调国际合作、重视资产追回的立法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公约》的条文中,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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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得逞”的具体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但是,对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或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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