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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关于盗窃罪有关问题的探讨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罪、多发罪,是古今中外刑法中最普遍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盗窃案件居高不下,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不少难题。但是,由于具体问题比较多,审理起来问题较为复杂。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施行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作出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中不详尽的部分又作了规定,尽管这样,仍有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论,难以把握,造成执法的不统一。现就盗窃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浅见。
一、关于盗窃未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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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实践意义

对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是为了从宏观上把握职务犯罪的整体特征,从微观上了解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从而对职务犯罪有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一、“纯正职务犯罪”和“非纯正职务犯罪”
刑法理论认为只有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为“纯正职务犯罪”;既可以由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亦可以由其他非公务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为“非纯正职务犯罪”。应该说大部分职务犯罪行为都是纯正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在刑法中,非纯正职务犯罪主要包括非公务人员依照纯正职务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罪)酌情处理或公务人员普通犯罪(如司法人员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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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可直接适用于刑法分则中的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符合总则该条规定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又没有“可以免除处罚”规定的犯罪,能否直接根据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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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刑时效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我国刑法在时效方面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未规定行刑时效,但本文作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定罪后却未执行刑罚的情况,因此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实现刑罚目的的角度出发——
行刑时效,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行刑期限内,有关机关可以对生效的刑事判决判处的犯罪人的刑罚行使行刑权。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已判处的刑罚,刑罚执行权就归于灭失。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制度下,犯罪人在被审判机关宣告罪刑后,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刑罚不能执行的,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将其缉拿归案,并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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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认定遗忘物应主客观相一致

侵占罪中关于遗忘物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其与民法中遗失物的关系,因此如何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成为定罪关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遗失物不应作为侵占罪的对象。那么如何划分遗忘物和遗失物呢?
刑法上应从拾得人的角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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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诉法:互动中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关于规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然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而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对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研讨会”,宪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4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围绕加强人权保护,推进宪法修正案的贯彻及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现将与会学者观点撷要刊发。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保障权利和控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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