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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改变重刑观念 做到量刑合理

每一个被告人都享有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成就。不仅如此,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不会与其他任何权利产生冲突,因而是一项绝对的人权。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之一,关涉被告人的绝对的人权。近几年来,我国的量刑实践虽然有所改进,但在笔者看来,仍有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重刑或者说量刑过量,二是缺乏规范的量刑方法。其中,重刑由来于观念;缺乏规范的量刑方法,主要是没有明确量刑原理所致。本文仅就前一问题发表不完整的看法,期待我国的法官能够改变重刑观念,做到量刑合理。
一、应当深信重刑对预防犯罪没有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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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实践区分标准

【案情】
王某系A公司经理,2010年1月9日,他代表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40万元的协议,并向张出具借款40万元的收据,次日借款给付,但在场经办的会计、出纳证实,实际收到借款现金30万元,另10万元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抵付。后双方又对购车达成协议,张遂将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1月14日,A公司退回张借款30万元。张分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而A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篡改,张某涉嫌合同诈骗。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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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绝作证特权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为使人民法院最大可能地获取证据、查明案件,应当尽量广泛地允许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就使得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缺乏应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应当改变。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权和捍卫传统伦理道德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下文拟详细阐述。
一、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概述
(一)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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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劫取被行政机关查扣之财产的定性

【案情】
张某驾驶大客车途经某市大桥收费站时,该市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以涉嫌擅自改装车型和未经许可营运,将该客车登记保存在港务公司停车场内。张某为此纠集了朱某、周某和俞某,携带断线钳、黑色头套、砍刀等物,于某日凌晨窜至港务公司停车场北门,采用蒙面、持刀胁迫等手段,将张某的客车转移出去。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其一是构成抢劫罪;其二是构成妨碍公务罪,认为张某虽采持刀胁迫之手段,但系取回自己所有的车辆,且事后无证据证明其有隐瞒真相、向相关部门索赔等行为,故不足以推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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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主要是指为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不作为,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的调整和配置及对其运行进行规范与督促的规章和制度。就检察机关而言,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是加强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外部监督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对于规范和督促检察权的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特点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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