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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借打手机为名而行非法占有之定性

【案情】
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在某火车站广场出站口外一花台处,找被害人张某搭话,骗取张某信任后提出借打张某手机,并以帮朋友拿东西为由,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留下请张某代为照看,称一会儿就回来。徐某边打手机边走向地下广场,以此逃离。张某发觉不对,拨打自己手机号码不成想手机已关机,遂四处追找徐某,未果,又打开徐某的手提包,发现只有旧衣服在内,于是报警。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分歧】
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其一是构成盗窃罪,其二是构成诈骗罪。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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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

实行的着手对于犯罪未遂形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着手的概念难以明确,其认定情形比较复杂,导致着手问题在现代刑法中备受重视,是犯罪未遂形态中争论和探讨的重点问题,却始终无法得到定论,但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准确判断着手的时点。鉴于着手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对犯罪未遂中的“着手”行为如何认定,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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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先移车后救助是否属于逃逸

案情:
张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家门口倒车上公路时,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将车驶回原处(距事故发生地仅几百米远),用手机拨打120急救,并骑摩托车接医生到现场救护,接着拨打报警电话,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明知自己造成事故的第一时间不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而是将车驶回原处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在发生事故的当下没有立即进行抢救伤者,但是随后张某采取了积极抢救伤者并进行报警,故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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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检察诉讼监督机制

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的当下,肩负国家法律监督之责的检察机关任重道远。
概念
尽管我们不搞西方权力监督制约模式,但并不否认“有权力,必有监督制约”。作为诉讼权力或其中每一权力(即侦查、羁押、检察、审判、执行或监管六权)伴生物的诉讼监督或其检察诉讼监督的旨趣也在于此——通过监督而保障诉讼法律的正当适用,从而警戒每一诉讼权力的恣意妄为,进而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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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与持有型犯罪定罪考量

当持有行为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持有行为即进入刑法评价的视野。程序法没有相应严格的立法规定,因此,对于持有型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证明以及证明责任的承担,由于缺乏明确的证明标准而存在较大的争议。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完善,对持有型犯罪定罪机制有着深刻的影响。
持有型犯罪的司法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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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认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反腐倡廉”新精神、新要求,研究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交流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经验,201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会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营市组织召开了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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