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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析特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刑期折抵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12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0.16克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经审讯,发现韦某培在案发当日有吸毒行为,遂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4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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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抵押获取贷款不影响贪污罪定罪

吴某系淅川县某镇桑蚕站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8月,吴某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25间房屋(建筑面积542平方米)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账报销。2010年6月,吴某将该25间房屋以抵押担保的形式在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2011年6月,吴某因害怕群众举报,还清了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把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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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营场所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相关问题

说起服务员这职业,大家立即会想起那些现通常在旅馆、饭店、KTV、D厅等服务场所里,为客人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务人员。他们的辛勤付出和劳动,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赞誉和尊重。
然而,时而发生在服务员人群中的盗窃犯罪案件,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也许应该让人们惊醒和沉思:因为服务员的特殊身份,为无良人实施侵财型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一、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特点及类型
(一)服务员盗窃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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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摘要】对罪犯应该改造,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必须做出的选择。但这并不是罪犯能够改造的逻辑前提,在我们人类认识的视域内,只能认为有些罪犯可以改造,有些罪犯不能改造,而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对待如何改造罪犯的问题上,核心的是处理好监禁改造和社会化的关系、行为改造与思想改造的关系以及刚性改造与柔性引导的关系,虽然这些关系之间存在着悖论或难以兼顾的“根结”,但是还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一条运行规则: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大局,人类的行为有时并不一定以真理为基础,而服从于目的。
【关键词】罪犯改造;应否改造;能否改造;如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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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

【摘要】减轻处罚实际是“二次量刑”的过程。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免除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减轻处罚后是否依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附加适用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随主刑刑期的变化而调整。对于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并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况,应在第一次量刑确定的基准罚金刑数额之下选择减轻处罚后的罚金数额。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罚金刑的减轻处罚随主刑的变化而调整。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
【关键词】减轻处罚;法定刑;量刑幅度;管制;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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