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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奏响人权保障协奏曲 郑未媚谈被害人权利保障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强化其权利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都一直是被关注的重点和主线。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对惩罚罪犯有着强烈的要求,同时还希望对其造成的损失能有赔偿或者补偿,因此希望能参与到诉讼中,发表意见,得到公平对待,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被害人在和解程序、量刑程序的参与,国家补偿制度的确立是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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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保障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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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若干问题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作出了调整,即将该法原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删除,这就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从明年起可以审理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涉外刑事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改革开放初期,涉外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几个经济发达省份,现已基本扩大至全国范围。同时,案件种类增多、涉案人员增多、外方交涉增多,此类案件很多都是判处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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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方昉谈刑事和解制:以温暖的方式实现正义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和被害人通过对话,加害人真诚悔罪,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依法酌情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纷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今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用一个章节、三个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中的一席之地。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曾说:“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式来处理它。”刑事和解正是一种以温暖的方式践行法律、实现正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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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实现正义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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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具有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证量刑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因而设立该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实施以来总的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语表述不当,过于严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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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不上交,刑附民调解消化在一审

当前,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审理通常的做法是从案件开庭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开始,这种做法往往会出现久调不决、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现象,致使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不利于化解矛盾,社会稳定。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结合审判实际,打破常规,总结实施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调解前置的做法,即从受理案件后开庭前就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进入调解程序,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及时受偿,被告人获得从轻量刑奠定基础,缩短了审理期限,减少了社会危机,化解了社会矛盾,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刑附民事调解消化在一审。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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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等作出明确,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出现以罚代刑、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应当深刻认识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以更大力度,依法规范地做好相关案件审判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一、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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