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证据裁判是否定神判的产物,反映了理性审判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基础。证据裁判原则禁止以非理性的方法或者仅凭主观推测认定案件事实,也禁止在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实践证明,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根本保障;无视证据裁判原则,则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发生。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表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能否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亦是十分少见。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抑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为了维护程序正义,保证被告人的质询权,发现案件真实,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刑法规范解释不只是技术问题
以行为(而不是立法)时的价值观念为立足点,在法律用语的逻辑范围内去解释法律用语的含义,应该更加符合公众的一般认同,也不易发生“不教而诛”的问题。确立这样的解释观念,既符合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也可避免真正的“机械执法”
刑事司法正义的另一半工程 李玉萍谈规范量刑
作为刑事司法正义的“一半工程”,量刑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量刑公正也是人们一直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及其相对于定罪而言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中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其中,量刑程序部分的改革成果已经被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予以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质证、认证的规范化、制度化,对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精神彰显的大背景下,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着重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正当防卫的对象应包括精神病人
近年来,精神病人致人死伤的惨案时有发生,无辜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被侵害。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而能否对精神病人进行正当防卫,在刑法学理上存在争议:主观说认为,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客观说认为,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笔者赞同客观说的观点,“不法侵害”只需考虑侵害行为客观上有无法益侵害性,不需考虑侵害人有无责任能力。据此,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