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奇事发生并不一定能成为奇闻,这就突显信息传递方式的重要性。网络时代的来临,使每天发生在世界各个角落的奇事有了数以亿计的读者,从而使奇事突破了它发生地域的狭小空间成为奇闻,奇闻改变了奇事所影响人群的观念看法、知识结构和行为方式,当奇事所揭示的因果关系为人们所认知、理解和接纳时,将对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和课加必要的义务。
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上述的累犯、7种具体犯罪分子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等三类主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可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南英:加强司法人权保障 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条主线,是新刑事诉讼法的灵魂,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各级法院在学习、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一定要牢牢把握这根主线,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真正落到实处。
李玉萍:怎么看"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最容易发生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领域,其中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包括自由、财产、生命等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因此旨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被视为“行动中的宪法”,是一国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试金石。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由此开启了我国法制史上关于人权保障问题的先河。2012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自“人权”入宪以来首次被写入国家基本法中,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普世价值和规范意义,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生活得更有尊严感和安全感。
“旧物翻新”行为之刑法规制
所谓“旧物翻新”行为,是指行为人收集某一品牌的二手物品,将这些物品的外壳、包装等换成该品牌的新外壳、新包装后当成该品牌的新品出售的行为,如行为人购入大量苹果公司生产的苹果手机的外壳及配件,同时大量收购二手的苹果手机,其后将二手苹果手机的外壳及部分配件更换成新外壳、新配件后以新苹果手机的名义对外出售。由于“旧物翻新”的行为仍然使用该品牌的商标,而且翻新环节中使用的外壳、包装等往往都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之定性仍存在分歧,理论上对此也存有争议。
一、“旧物翻新”的行为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穷竭”原则
一、“旧物翻新”的行为是否适用“商标权利穷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