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198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后,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下来。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死刑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等。死刑复核制度亟须改革。
试论网络诽谤犯罪主体中的网络转载者
在通常情况下,回复者、跟帖者、转帖者等网络转载者不构成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一方面,回复者、跟帖者、转帖者大多发表的是关于“事实”的评论,尽管有些言语可能存在过激的情况,但是仍属于“评论”范畴,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必要和正当途径;另一方面,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回复者、跟帖者、转帖者少则上百,多则十万、几十万,如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则打击面过宽,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和刑法惩罚的严厉性、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
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保护伞”时,有些涉案嫌疑人以自己根本不知道组织、领导、参加或者庇护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故而缺乏主观故意为由,以此欲为自己脱罪。还有一些涉案嫌疑人认为自己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并非“自愿”,以此作为推脱自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理由。如果相关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确实属于“非自愿”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就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质言之,上述两罪名的涉案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否以“明知”、“自愿”为要件?
一、行为人是否必须明确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行为人是否必须明确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黄尔梅:贯彻刑诉法 保障刑事司法程序公正
这次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逾百条的重要修改和完善,围绕着更加重视程序公正价值、更好实现程序公正这一基本点,全面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进行完善,进一步彰显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对于保障司法过程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意义重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意识,正确认识和充分认同程序公正的价值,准确理解和切实践行程序公正的内在属性。
一、深刻认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价值
一、深刻认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价值
如何在刑事审判中正确排除非法证据
作为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实践中,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主体不合法的证据。②形式不合法的证据。③程序不合法的证据。④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以非法搜查、扣押或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等。
一、如何对证据实施正确审查
一、如何对证据实施正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