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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证券犯罪若干疑难问题之研讨

为切实做好证券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促进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2011年12月29日至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在深圳联合组织召开了证券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等地法院和证监部门等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当前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证券犯罪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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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每一种现存的生命形式与我们人类一样,都具有一段灿烂而不可再现的演化历史,每一种生命形式都有权在其自然群落中继续生存下去。而由于人类文明对自然环境不可逆转的改变,己经造成了无数生物种类的消失灭绝。为了便于法律的实施,我们必须彻底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法理念,逐步弘扬“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承认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生命共同体的一个普通公民,承认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自身价值和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尊重其他物种生存和存在的权利,并以此为指导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在尊重自然规律、生态规律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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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益探索

减刑、假释是极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维护监管秩序以及促进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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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被告人的作案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好合同诈骗案件,笔者仅就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略作如下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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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适用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证明要求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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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对贩卖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案情举要
孙某某为贩毒牟利,与以“买主”身份出现的公安特情人员胡某某接触,双方约定好毒品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在其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准备同胡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如何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农民。
2010年12月8日晚,特情人员胡某某经怀远县公安局许可以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按双方约定携带毒品乘车到蚌埠市张公山新村准备与胡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其刚下车即被在此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挎包内缴获毒品20。3克。经鉴定: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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