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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关于盗窃车牌勒索财物行为定性的思考

盗窃车牌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严重分歧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该行为的定性,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窃取他人车牌为要挟,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制订颁发的证件,行为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牌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第四种观点认为,盗窃车牌勒索财物是一种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但法律规定敲诈勒索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且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敲诈勒索罪多次作案金额可以累计定罪,因此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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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罪并罚的几种处罚方式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一、在数罪并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一罪没有判决的并罚:
在数罪并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一罪没有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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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不能舍弃"数刑中最高刑期"

《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20日第6版刊载了张卫平、刘蓓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总和刑期的一半》(以下简称“张文”), “张文”对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当罪数达到三个以上时,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可能只有总和刑期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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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减刑的听证模式

死缓减刑程序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程序。我们应该为我国的死缓减刑设计听证模式。人民法院是听证程序的主持方,监狱或被减刑的死缓犯是死缓减刑程序的启动者。听证程序启动后,主持听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等进行公示,通知相关人员、机关参加听证,死缓犯享有申请主持听证程序的法官回避的权利,听证程序应该公开进行。下面,笔者就死缓减刑听证程序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死缓减刑听证程序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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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审判阶段的构建

【提要】刑事和解也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作为目前国内外刑事司法替代性模式,其产生有其深厚理论基础、人文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是平衡这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建。契约精神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契约精神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精神。传统中国“无讼”价值理念、“和合”传统文化对民众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深厚的文化土壤,有助于在中国的构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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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

法律是现实的反映。法律是相对固定的,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因此,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罪刑不协调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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