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弥补贪污罪和受贿罪状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更加有效地预防的打击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行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我国刑法在1997年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截堵性罪名。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罪名显现出很多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配套制度的建设也不能及时完善,使其在司法适用上出现很多困难。在从立法技术上对该罪名加以完善的同时,加强建设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使该罪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惩治贪污受贿,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立法完善 财产申报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和困境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立法完善 财产申报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