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问题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一罪与数罪的判断的标准,不以行为人有几个行为,或者有几个犯罪结果,也不是有几个目的,而是应该以构成要件为准则,即看行文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构成要件就是数罪。但是,一个危害行为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说在刑法上只能评价一次,禁止重复评价。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如:甲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浅析罚金刑功能的利弊
依照我国刑法学通说,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财产为核心内容。
罚金刑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罚金刑可能产生的作用。作为刑罚一种,罚金刑具备刑罚的共性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不同的刑罚方法在功能上有不同侧重。同时,任何事物又都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因此,罚金刑的功能相对其它刑罚而言具有独特性,并且可以概括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个方面。
一、罚金刑的积极功能主要可以归结为:
罚金刑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罚金刑可能产生的作用。作为刑罚一种,罚金刑具备刑罚的共性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不同的刑罚方法在功能上有不同侧重。同时,任何事物又都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因此,罚金刑的功能相对其它刑罚而言具有独特性,并且可以概括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个方面。
一、罚金刑的积极功能主要可以归结为:
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进路
论文提要: 刑事二审程序承载着纠错、安抚说明、统一法律适用等重要功能,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它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作用非常突出。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审理方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确保刑事二审程序有效运作的关键和枢纽。近年来,鉴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突出作用,它的规范与完善,已日益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率极低的状况有所改变,有些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刑事二审开庭率或对所有的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司法实务界的各种探索尚在进行,是否合理可行,亟需加以分析总结。
准自首的认定标准评析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自首有一般自首准自首之分。所谓一般自首,依照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主要特征在于:准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准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准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我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准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 ,不可能向司法机关投案。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论文提要: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证据能力对合法性的要求必然要求我们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对刑事司法乃至社会与人都具有特定的价值。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基本建立,但尚存在诸多问题,给实践带来大量的困难。因此,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全面、系统地予以完善,包括在宪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等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之中。
关键词: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证据能力对合法性的要求必然要求我们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对刑事司法乃至社会与人都具有特定的价值。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基本建立,但尚存在诸多问题,给实践带来大量的困难。因此,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全面、系统地予以完善,包括在宪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等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之中。
关键词: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单位犯罪在实践中的弊端及对策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等弊端。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除关注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之外,还应考虑单位的目标、业务范围、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制度方面的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单位的真实意志,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现实中所发生的单位犯罪。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刑事责任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