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正式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项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建立,体现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其运行也存在这一些弊端,有待完善。本文从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入手,主要分析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立法精神,理论价值、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建议。
一、概述: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立法精神
一、概述: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