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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论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及其完善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正式规定: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项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建立,体现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其运行也存在这一些弊端,有待完善。本文从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区别于其他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入手,主要分析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立法精神,理论价值、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建议。
一、概述:刑事不起诉转自诉制度的基本涵义及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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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查判断证据对保证刑法正确的实施,充分发挥国家刑罚权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意义和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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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型职务犯罪中言词证据的运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出发,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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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飞车抢夺”的定性

“飞车抢夺”是抢夺犯罪在近年来升级演变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飞车抢夺”犯罪不仅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而且有可能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已成为当前各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的安全感构成严重威胁。针对目前“飞车抢夺”犯罪日益加剧的现状,深入研究“飞车抢夺”犯罪,可以加强对“飞车抢夺”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一、“飞车抢夺”的定义及特征
“飞车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公然夺取被害人所携带财物的行为。①该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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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建立的现实考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解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的制度,主要内容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调解在连接定罪量刑与赔偿被害人损失方面具有很强的价值功能,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调解却有诸多弊端,甚至有致使刑民不分、责任混乱的嫌疑。笔者注意到,刑事和解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具有恰当定罪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的双重功效,附带民事调解也有刑事和解的部门“职能”,如何取长补短,建立现代性的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在现实意义上值得考量。
一、附带民事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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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

[摘要]: 确立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为诉讼当事人,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被害人从原刑诉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向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演变,使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具备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由于立法的不足,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障尚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当今各国的研究动向,探讨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依据,提出了创建我国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各种构想。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推进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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