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皆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承认相对真实,却持续着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论战。在笔者看来,“两说”之争不过是表述之争,不应当让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最终沦为了一场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概念的争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相对真实 前 言 在刑事证明的研究中,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引 言: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中,认定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亦坚持犯罪构成要件完备说,但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认定未成年犯罪时,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认定;又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慎罪慎刑。在对未成年人犯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注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初犯偶犯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司法文书上经常有“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的表述,笔者认为,该一表述并不确当,应以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来取代初犯、偶犯的表述。
刑事案件公诉证明标准研究
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法院审判所应达到的程度。标准是一种质的事物的上限,也是另一种质的事物的下限。因此,准确的说,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实际是提起公诉的最低证明标准。确立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有利于增强审查起诉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强化公诉职能提高公诉效率,有利于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和对抗性。
一、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现状
一、我国公诉证明标准的现状
私录的音像资料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
关于未经对方允许录制的录音资料(以下简称私录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问题。2003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