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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试论释明权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摘要】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释明权的研究与行使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中。很多从事(自诉)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虽然知道“释明权”的存在,但因对“释明权”的认识模糊,不敢行使“释明权”或者不能正确行使“释明权”。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诉刑事案件审判改革的要求与实践,对如何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释明权”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恳请指教。
【关键词】自诉刑事案件;释明权;运用情形与方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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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面临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几乎每逢国家级的考试都会曝出作弊的丑闻,在今年安徽省高考期间,砀山县发生了一起性质严重的集体替考事件。30多名来自省城合肥三所名牌大学的“高手”卷入枪手行列,而当地的中学老师和社会闲杂人员充当“中介”,分别在枪手的证件办理和“考务”方面提供一条龙“组织服务”,直到让枪手们顺利地进入考场。截至6月17日,已有两名替考者被当场抓获,一名高中班主任因为涉嫌参与准考证作假协助替考,已被警方拘捕。考试作弊现象似乎成了不可诊治让人束手无策的“癌症”。考试舞弊成风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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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之我见

[论文提要]受贿罪客体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受贿罪客体理论的分析,指出受贿罪的客体既不是复合客体也不是选择性客体,应具有单一性。受贿罪的客体是直接客体,而不是一般客体或同类客体。对受贿罪客体的比较合理的定位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关键词] 受贿罪 客体 廉洁性 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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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修改累犯的范畴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按照该条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人不属于累犯。但是,笔者认为应将刑罚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人也归于累犯的范畴,否则就违反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现在我们比较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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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

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农业人口必然涌向城市,并在城市中完成其身份的蜕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失业人口增加、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好等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亦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对乐陵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揭示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该机制的初步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工作的现状
(一)2001年--2006年乐陵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财产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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