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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连续犯为模本析“跨法犯”的法律适用

[摘要]:刑法理论“跨法犯”特指犯罪行为开始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而结束于生效之后的情况。由于“跨法犯”的行为分跨原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有效期间,因而对这类犯罪处理时就有个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即适用现行刑法还是原刑法处理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参照现行刑法第89条有关追诉时效之规定,以连续犯为模本进行分析。
[关键词]:跨法犯 连续犯 法律适用
一、“跨法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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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刑法是通过对具体犯罪行为特征的描述(即犯罪构成[①])及其法定刑的轻重设置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对犯罪的规格、刑罚的适用都进行了详尽规定。从这意义上说,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依据。但刑法在正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同时,也从反面向人们显示:只有犯罪者才有权得到刑罚处罚;没有犯罪的人,任何人与部门都不能予以刑罚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又是保护人权的大宪章。对于犯罪人如此,对于其他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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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蓝藻事件”谈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性化

从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城区大批市民家中的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市民纷纷抢购纯净水和面包,整个无锡笼罩在水污染危机的巨大阴影之中。虽然水危机发生以后,无锡市政府马上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了一些应急处理措施,体现了政府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能力,但这些紧急措施,显然不足以有效解决当地民众的实际生活问题,不足以彻底消除民众的心理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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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思考

[内容提要]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使用了被害人一词,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与民商事案件的受害人相比,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权益的保护性规定过于狭隘和抽象,既不利于广大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实际操作,又使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明显不对等的不利地位。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刑法和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性规定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和不合理性,制约和限制了广大被害人依法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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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内刑法如何与国际刑法相融合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国际犯罪严重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国际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项严肃的课题。应该说,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执行。为了满足打击国际犯罪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举措,为惩治其境内的国际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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